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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有什么作用?

        一、委托人的忠实朋友――技术专家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专利代理在专利制度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主要原因在于专利制度的复杂性。申请专利往往要花费相当的人力、财力,所以在决定申请专利之前,要对有关申请的利弊进行详细的分析,包括对申请内容的专利性进行初步判断.对申请内容的实施前景作出预测,以判断申请专利的经济价值,以及对申请专利的地区和国度进行选择,以确定保护地域等。发明人如不熟悉专利的法律、法规及如何申请专利,又不委托专利代理人,就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甚至会完全丧失本应该得到的权利。另外,申请专利要向专利局提交书面形式的专利申请文件。没受过专门训练和具有撰写实践的人是很难写好专利申请文件的,尤其是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是发明创造本身自然确定的,而是由权利要求书描述确定的。权利要求书须根据该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实事求是地限定保护范围,也就是说,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简要、清晰地阐明所要求保护的独占实施权的范围。说明书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撰写这样的技术--法律文件既需要对发明创造有深刻的理解,又需要有撰写申请文件的较丰富的经验。
另外,在取得专利权以后,在专利无效.专利侵权诉讼中,也可为委托人当好参谋。所以说,专利代理人是委托人的忠实朋友。
        二、提高专利审查效率和专利质量的作用
       中国专利局是负责审批专利的,审查专利的效率固然与审查员的素质有关,但是,专利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的质量也对审查效率有不容忽视的影响。如果申请文件写得好,就可以减少修改、补正的次数,也就是通常说的一次合格率就高,否则,会拖延审批时间,甚至使本来可以批准的专利不能批准。另外,如专利代理人的水平高,与审查员配合默契,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撰写、修改得好,会有利于提高专利审查工作的进度和所批准专利的质量。一个国家所批准专利的质量同专利代理质量的高低是密切相关的。
        三、在涉外专利申请中的联系作用
        在涉外专利申请中,专利代理人还要与外国专利代理人联系。各国专利是相互独立的,一国的专利保护只在该地域内有效。由于这种地域性而出现了许多跨国的专利申请。因此就需要请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这里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中国人向外国专利局申请专利,由于中国人必须通过该国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该国专利,所以中国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与外国专利代理人合作;第二种是外国人向中国申请专利,这时中国的专利代理机构要充当外国专利代理人与中国专利局之间的联系人。
        四、促进专利实施的作用
       实施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推动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取得专利权只是第一步,能否成功地实施或通过转让而实施其专利技术是取得经济效益的关键。由于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申请的代理工作,对于专利技术的发明点及其专利保护范围了解较透彻,对于可转让的发明技术信息来源多,而且由于同工矿企业联系密切,横向联系渠道畅通,比较了解对发明技术的需求情况。这些优势使专利代理人在促进实施中能起到独特的作用。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专利许可的有关事务,专利权人或受让方都可委托专利代理。
        五、协助维护专利司法秩序的作用
        专利制度的核心是法律保护。在发生侵权纠纷案件时,判断是否侵权涉及到十分复杂的技术问题,一般司法人员往往感到困难。此时,就需要专利代理人发挥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有利条件,协助司法人员弄清事实,使专利纠纷得以正确解决,有利于维护法律秩序,减轻司法机构的负担。
综上所述,专利代理在专利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是使专利制度有效地运转的保证。

如何解决商标权和专利权冲突
——姜亚兰
        一段时期以来,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冲突现象屡有发生,有的企业将他人知名度较高的注册商标用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而有的企业则将他人设计新颖、创意独特并已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用来申请注册商标。由于商标权和专利权的核准确认分别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行使,导致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冲突不可避免。如何解决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冲突纠纷呢?笔者认为有两种途径: 
  (一)如果商标权人认为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侵犯自己的商标权时,商标权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
  (1)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之日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自己已经在先取得的《商标注册证》和《商标公告》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法定条件,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利为理由,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2)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对于以外观设计专利权对抗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若该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先于该外观设计申请日期,在该外观设计专利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时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处理?quot;商标权利人可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如果专利权人认为他人的注册商标侵犯自己专利权时,专利权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来保护自己:
  (1)专利权人对商标局公告的商标持有异议的,可以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在三个月内,向商标局交送《商标异议书》。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书》交被异议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答辩,并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裁定。
  (2)专利权人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认为商标局注册不当的,在任何时候均可以以《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的形式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因注册不当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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